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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房产

发布日期:        人气:

标的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房产

标的编号

HJS2020ZC1509-2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1-03-09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1-03-30

转让底价

363683430元

资产所在地区

杭州市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联系人及电话

施先生0571-85085591 王先生0571-85085366



 

 

、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标的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房产




房屋坐落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




使用现状


出租

物业类型

/


房屋所有权证号


杭房权证高新字第09094205号




共有情况


独有

规划用途

非住宅(规划批建为办公用途及食堂)


房屋性质


/

建筑面积

21572.63平方米(不含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7102.56平方米)


土地使用证号


杭滨国用(2009)第000008号




地类(用途)


综合用地(集团总部用地)

使用权类型

出让


终止日期


2054年4月22日

使用权面积

4952平方米

 其他披露事项


1、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交易标的存在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抵押权登记日期为2014年09月23日,登记债权数额为381060000元。转让方已取得抵押权人对交易标的处置的书面同意。转让方承诺在收到全部成交价款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3、交易标的存在租赁,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期间递交《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1)后至杭交所查阅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方与各承租人签订的《盾安发展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复印件。

4、转让方承诺交易标的在技术和经济上不能有效分离的建筑结构、内外装饰、水电管线等的完整性,不得拆除或损毁并无条件移交给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归属转让方所有的供水供电系统、电气消防系统、排水排污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电梯、地下车库、道闸收费系统等设施设备,详见附件:(在交易范围内的)盾安发展大厦设备清单及附件:(不在交易范围内的)盾安发展大厦设备清单。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法人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

注册资本

200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

姚新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704508259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经济性质

民营



内部决策情况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批准单位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房产




转让底价

363683430元




是否设置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 10000000 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须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同意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 1个月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70%的成交价款,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6个月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付清剩余30%成交价款(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1904810104004400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4)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

(5)同意交易标的交割前所涉及标的拖欠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受让方先行垫付,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重新开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6)知悉交易标存在设定抵押权后成立租赁关系的情况。同意本次交易成交后,受让方须无条件继续履行转让方与各承租人签订的《盾安发展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满。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和承租人办理原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并负责与受让方及承租人结算相关的租金,受让方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付清日(含)前的租金由转让方收取,受让方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付清日(不含)后由受让方收取,若转让方已预收租金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按实际结算,多退少补。

(7)同意转让期间,转让方仍将正常行使对于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交易标的、续签租赁合同、办理退租事宜等。

(8)同意若在房产交接过程中遭遇账户冻结或标的物查封等原因致使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交易各方可撤销或解除本次交易关系,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9)同意转让方应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费、评估测绘费及可能存在的其它税费等转让方授权杭交所在交易价款中扣除代为支付。

4、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5、标的交接

(1)本次交易标的的交付由转让方负责。受让方付清上述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办理交易标的的交付手续,转让方按照下述约定和受让方办理成交标的的移交手续:

A、不动产权证的移交及过户手续办理:受让方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和交易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不动产权证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应自移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转让方的协助下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如由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原因无法办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B、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2)实物的移交:待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标的现状移交,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移交确认书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移交地为交易标的所在地。受让方受领时有异议的,应向负责交付的转让方提出。

A、转让方自用的18楼至21楼,共计4层,待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之日起1个月内,转让方按标的现状移交。同时受让方须确保预留大厦内其他2层空置房屋提供给转让方过渡期租用,租用期间,转让方须按照市场租赁价格向受让方另行支付租赁费用。

B、对于已出租房产:

  (a)对于其承租部分的房产,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手续费后,即视为移交完;(b)对于非其承租部分的房产,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手续费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和承租人办理原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出租人为受让方,租赁关系变更完成即视为转让方向受让方完成了交易标的的移交手续(受让方为承租人时适用)。

  若受让方为承租人外的其他意向受让方的,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手续费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和承租人办理原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出租人为受让方,租赁关系变更完成即视为转让方向受让方完成了交易标的的移交手续(受让方为承租人以外时适用)。

6、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在线报价记录单》、《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受让方确定后,受让方不依《交易须知》、《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视为受让方毁约,杭交所有权不予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受让方逾期付款的,每天支付按逾期额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若已签订)等文件,且不再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法律责任。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7、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按成交价1%计的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踏勘安排

时间:信息披露期间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 赵女士  13958185160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000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成交通知书》、《在线报价记录单》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次日起1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