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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亭苑二区23幢1单元602室房产
标的名称 | 三里亭苑二区23幢1单元602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0ZC0061-3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7-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7-26 |
转让底价 | 2612087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杭州市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小姐 颜先生 叶先生 张小姐 0571-85085587、85085596、86892316、85085370 |
一、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标的名称 | 三里亭苑二区23幢1单元602室房产 | |||
坐落位置 | 三里亭苑二区23幢1单元602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住宅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00205号 | 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46.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94.95平方米 | ||
权利性质 | 划拨/存量单位房 | 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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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等。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35号12、13层 | 注册资本 | 叁拾亿贰仟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 | 胥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470102706G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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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公司处置观音塘居安坊10-20-102等37处房产的董事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一百九十九次会议)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三里亭苑二区23幢1单元602室房产 | ||
转让底价 | 2612087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该标的为专场项目的标的,意向受让方根据意向标的数量选择缴纳交易保证金份数,每份保证金为200000元。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相应份数的交易保证金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若受让方需要委托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签署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成交价3%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 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申请用杭交所指定银行支付交易价款并获得银行核准的,应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付清交易服务费、首付款及预付成交价3%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首付款),同时向银行提交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详见银行提供的资料清单)。银行经审核,认为可以提供银行贷款的,通知杭交所和受让方,余款由银行贷款支付,受让方应积极配合。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银行核准后没有放贷的,受让方应自收到银行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已付的首付款可冲抵相应的成交款)。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是否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同意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5)同意成交标的交割前所涉及标的拖欠的各种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转让方承担,相关费用由受让方先行垫付,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重新开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6)已知悉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等。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7)已知悉并同意:如有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发生,杭交所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再通知原户主把户口迁出,但有关学区房孩子能否就读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证,对此转让方、经纪会员、杭交所不做承诺。 (8)已知悉并同意:本次转让的交易标的目前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因办理交易标的权证过户时土地类型变化而产生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租赁费或土地出让金等)由受让方承担。 (9)同意并知悉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如果选择银行贷款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意由杭交所对受让方支付到产金所账户“个人中心-未使用资金“的首付款进行扣除。 (10)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5、资产交割 受让方按时足额付清上述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由经纪会员通知转让方,经纪会员协助转让方按照下述约定和受让方办理成交标的的移交手续: (1)房地产权证的移交及过户手续办理:受让方一次性支付交易资金且自行办理过户手续的,受让方付清上述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十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将房地产权证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应自移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的协助下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若受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办证服务;受让方按揭贷款的,按照按揭贷款的手续办理相关权证的过户、变更手续。 如由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原因无法办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在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2)实物的移交: 待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房屋现状进行移交,移交清单签署完毕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移交地为交易标的所在地。受让方受领时有异议的,应向负责交付的转让方提出。 6、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受让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每天支付按逾期额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等文件,且不再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交易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经纪会员、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7、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2021年7月21日、7月22日上午10:00—下午4:00 看房请提前一天预约 地点:在标的所在地展示 联系电话:85085587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首付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