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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戎路348-1、348-2号商铺,鼎新街5号一楼部分及二楼全部商铺出租
徐戎路348-1、348-2号商铺,鼎新街5号一楼部分及二楼全部商铺出租
标的名称 | 徐戎路348-1、348-2号商铺,鼎新街5号一楼部分及二楼全部商铺出租 | ||||||||||||||
项目编号 | 8-100083 | 挂牌价格(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7-11-30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7-12-13 |
一、公告内容
租赁期限 | 徐戎路348-1、348-2号商铺租赁期限为两年;鼎新街5号一楼部分及二楼全部商铺租赁期限为一年半 | ||||||||||||||||||||||||||||||||||||||||||||||
出租价格 | 徐戎路348-1、348-2号商铺83400元/年;鼎新街5号一楼部分及二楼全部商铺650000元/年 | ||||||||||||||||||||||||||||||||||||||||||||||
付租方式 | 徐戎路348-1、348-2号商铺租金采取预付制,一年一付;鼎新街5号一楼部分及二楼全部商铺租金采取预付制,半年一付 | ||||||||||||||||||||||||||||||||||||||||||||||
实物资产 | 房屋土地 | 地理位置 | 徐戎路348-1、348-2号;鼎新街5号 | ||||||||||||||||||||||||||||||||||||||||||||
权属性质 | 商业 | 所在区域 | 徐戎路348-1、348-2号商铺位于鄞州区;鼎新街5号一楼部分及二楼全部商铺位于海曙区 | ||||||||||||||||||||||||||||||||||||||||||||
权证编号 | 徐戎路348-1、348-2号商铺甬房权证江东字第20130090753号;鼎新街5号一楼部分及二楼全部商铺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703770号 | ||||||||||||||||||||||||||||||||||||||||||||||
土地面积 | 目前用途 | 商业 | |||||||||||||||||||||||||||||||||||||||||||||
配套设施 | 按现状 | 建筑面积 | 徐戎路348-1、348-2号商铺91.45㎡;鼎新街5号一楼部分及二楼全部商铺约600㎡ | ||||||||||||||||||||||||||||||||||||||||||||
设备资产 | 主要设备名称 | ||||||||||||||||||||||||||||||||||||||||||||||
现状分析 | |||||||||||||||||||||||||||||||||||||||||||||||
出租方案 | 一、受委托对下述房产进行公开挂牌出租。
三、标的展示时间:2017年12月8日(需提前一个工作日电话登记看样)。 四、报名手续:企业法人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证照、许可批复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应的委托文件、公章等有效证件;自然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证照、许可批复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五、咨询及报名时间:公告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15时前。保证金需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到达宁波产权交易中心账号(户名: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3310198367105050008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东城支行)。 六、联系地址: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楼三楼315室 联系电话:0574-87195299 包小姐 以下为360度全景照片,可通过鼠标滚轮或前后左右拖动查看 | ||||||||||||||||||||||||||||||||||||||||||||||
重大事项揭示 | 徐戎路348-1、348-2号商铺: 1.房产现状具体以实际看样为准。请意向承租人务必现场看房了解实际情况。成交后若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降低租金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出租人概不接受,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在租赁期间,易耗品(如有)的更换由承租人自行完成,承租人日常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的安装或维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管线、水电表、空调、漏水漏电维修、房屋损耗维修等)(如有)均由承租人自行完成并自行承担费用。 3.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间代表出租人或以出租人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承租人不得将出租人授予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将该房屋的全部/部分转租、转包、出借、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租赁房屋的交换,或就该房屋与第三方合作营业或委托第三方经营或由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令其他主体参与该房屋的经营和使用,如有上述行为,皆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 4.承租人如有进行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证照、许可批复等,必须在报名及租赁合同签署时提供(复印件由出租人留存),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有证照、批复等真实有效,否则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证照、批复如有变更的,承租人应当及时将更新后证照、批复的复印件送达出租人。承租人经营依法或有关部门规定需增办相关证照、批复的,承租人需及时办理并将该等证照、批复复印件交给出租人。 鼎新街5号一楼部分及二楼全部商铺: 1、鼎新街5号房产证总面积为953.43㎡,其中一楼部分已经出租,此次租赁为一楼剩余部分及二楼全部,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房屋招牌放置情况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2、房产现状具体以实际看样为准。请意向承租人务必现场看房了解实际情况。成交后若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降低租金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出租人概不接受,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在租赁期间,易耗品(如有)的更换由承租人自行完成,承租人日常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的安装或维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管线、水电表、空调、漏水漏电维修、房屋损耗维修等)(如有)均由承租人自行完成并自行承担费用。 4、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间代表出租人或以出租人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承租人不得将出租人授予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将该房屋的全部/部分转租、转包、出借、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租赁房屋的交换,或就该房屋与第三方合作营业或委托第三方经营或由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令其他主体参与该房屋的经营和使用,如有上述行为,皆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 5、承租人如有进行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证照、许可批复等,必须在报名及租赁合同签署时提供(复印件由出租人留存),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有证照、批复等真实有效,否则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证照、批复如有变更的,承租人应当及时将更新后证照、批复的复印件送达出租人。承租人经营依法或有关部门规定需增办相关证照、批复的,承租人需及时办理并将该等证照、批复复印件交给出租人。 | ||||||||||||||||||||||||||||||||||||||||||||||
承租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的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 2.遵守法律法规、且能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 3.租赁房屋禁止经营产生噪音及其他对周边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业,禁止经营涉及危险品行业,禁止经营网吧、按摩、棋牌、足浴、洗浴等娱乐行业。如与周边居民产生纠纷,由承租人自行协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 承租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装修装潢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
二、委托人简况
基本情况 | 委托人 | 宁波勇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住所(地址) | 宁波市解放南路208号建设大厦27层 | |||||||||||||||||||||
公司注册号 | 91330200340623183L | 企业类别 | 国有企业 | |||||||||||||||||||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填写)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兵团 | 本项目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备注 |
联系方式 | |||||||||||||||||||||
联系电话 | 0574-87195299 | 传真 | 0574-87195400 | ||||||||||||||||||
联系人 | 包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