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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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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国资发〔2021〕21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7-2021-0006

各市属企业:

《关于深化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21年10月13日



关于深化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市属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国资监督〔2021〕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深化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及制度的工作部署,围绕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企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机制,坚持应审必审、凡审必严,促进市属企业准确落实国家和省市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企业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市属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

二、加强体制建设,持续完善工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属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工作要求,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积极推进落实内部审计“一把手”负责制,市属企业董事长为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优化机构设置。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市属企业应当设立审计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推进市属企业集团本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建尽建,鼓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且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在5家以上的子公司可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三)健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审计内容、审计权限、审计程序等,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持续构建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强化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机制,实现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加快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在向本级党组织及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报告。

(四)强化队伍建设。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准入,优化内部审计人员结构,选拔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审计队伍。加大与财务、内控、运营、采购、销售、企业管理等业务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开展教育培训,鼓励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能力、专业能力、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审计信息化能力。落实审计专项经费预算,配备与企业规模、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的审计人员,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内部审计工作队伍。

(五)规范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定本企业审计质量考评标准,推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交流等挂钩,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列入当年被审计对象的同级业务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当年的绩效测评。下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需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落实审计工作结果签字背书责任制度,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六)完善监督协同机制。努力构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法务、风控、财务、组织(人力资源)、责任追究、监事会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共享,聚合各方力量,形成大监督格局。规范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相关工作,充分利用外部审计资源和审计成果。加强与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部门沟通交流,做到审计计划互通,防止重复审计,消除监督盲区,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工作实效。

三、着力提升基础工作,有序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七)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全面开展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资监管工作要求、完成国企改革重点任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国有资本管理使用运营情况等审计监督。重点关注企业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资产事项处理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等情况。对除审计机关等负责审计之外的所有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每4年内至少轮审1次,确保完成全覆盖审计要求。

(八)着力提升业务质量。 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和自我评价机制,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手册,规范化工作底稿。规范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内外部审计资源,不断创新审计方式和方法,优化审计程序,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市属企业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九)大力推进数字化建设。努力推进数字化技术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构建与“三重一大”决策、投资、财务、资金、运营、内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业审一体”数字化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探索建立实时审计监督平台,并实施在线审计,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深化各项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十)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按照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围绕企业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控体系系统地开展审计监督,采取顺查、倒查、抽查等方式,对重点环节、重要事项以及有关部门发现的风险和问题,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内部控制专项审计,且每年安排不少于1个项目。

(十一)全面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围绕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突出对企业领导人员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等,以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业情况,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进行全面化、全员化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要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任中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效结合,且在任期内至少安排审计1次。

(十二)突出重点关键领域审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相关重点关键领域的内部审计,实施有效审计监督。重点关键领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提质增效稳增长审计。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政策措施和监管要求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推动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加大对企业成本费用管控、技术降本、管理降本和降杠杆减负债等工作审计力度。

主责主业审计。围绕持续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聚焦主责主业等工作要求,加大对非主业、非优势业务的“两非”剥离情况,无效资产、低效资产的“两资”处置情况,以及新投资项目主业符合性的审计力度。

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审计。将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决策审批、审计评估、交易定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实施成效等环节纳入内部审计重点工作任务,同时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参股企业的审计,注重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参股协议等保障国有股东审计监督权限,探索与参股企业开展共同审计、联合审计或分工审计等落实参股股东的审计权利,坚决杜绝只投不管现象。

大额资金管控审计。重点关注关键岗位授权、不相容岗位分离等内控环节的健全完善及执行情况,深入揭示资金审批、结算、对账、存放等各日常业务环节的薄弱点。对资金管理机构等每2年至少审计1次,对负责资金审批和具体操作的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应进行常态化监督。

对赌式并购投资审计。将使用对赌式开展的并购投资项目纳入内部审计重点工作任务。对对赌期内的被并购企业开展跟踪审计,对赌期结束后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关注对赌条款完成情况及其合规性,及时揭示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高风险金融业务审计。重点关注脱离主业盲目发展金融业务、风险隐患较大业务清理整顿,以及投机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一把手”越权操作、超授权交易等内容。对重点金融子企业和信托、债券、期现套保、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业务每2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审计,切实防止风险交叉传导。

境外企业审计。研究制定境外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完善审计方式方法,确保在与外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或在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中落实中方的审计权限,重点关注境外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着重围绕境外经营投资重点领域以及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大额采购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计。

(十三)持续抓好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按照宁波市对国有企业基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着重组织好、落实好重点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不断提升基本建设项目的规范性、质量性和效益性。

五、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压紧压实审计责任

(十四)加强结果运用。积极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审计整改闭环管理机制。完善国家审计、巡视巡察、国资监管等各类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机制,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及“销号”制度。对长期未完成整改、屡审屡犯的问题开展跟踪审计和整改“回头看”等措施,细化普遍性、共性问题的整改机制,确保真抓实改、落实到位。建立内部审计公开机制,采取内部通报、公告等形式,对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列入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内容,不断强化审计整改措施。

(十五)严格责任追究。严格建立内部审计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事项应列入审计计划而不列入,或发现重大问题后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隐匿不报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查办不力或审计程序不到位的,要逐级落实责任,坚决追责问责。

(十六)强化出资人监管。市国资委应指导市属企业按照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要求,围绕国资监管重点任务研究制订本企业工作计划,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各项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督促市属企业定期向国资委报送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等情况,及时报送审计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认真做好对企业报送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核工作,持续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建立内部审计工作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抽查市属企业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审计监督、整改落实等工作开展情况。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力和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及时印发提示函或通报,压紧压实内部审计监督责任。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的通知》(甬国资审〔2012〕3号)、《关于印发〈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国资审〔2012〕7号 )、《关于印发〈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国资审〔2012〕8号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国资审〔2012〕10号)同时废止,市国资委关于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关于深化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