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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产权市场打造成为推进资本混合的主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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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个崭新要求。把混合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表明中国共产党对现阶段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壮大企业资本和人本的力量,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市场有效和政府有为,从而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共谋发展的积极性,创造和谐发展的新局面,形成中国发展的新优势。近三年来,混改共识逐步形成,各地试点加力推进,取得不少好的经验,值得认真总结推广。但是,现在社会上还有不少人对混改在认识上仍存有偏颇,行动上仍多处观望。”该不该混、该由谁混、该与谁混、该以什么方式混、该以什么对价混”等重要问题仍阻挡在拟参与推进混改的企业和政府面前,一个获得社会大众公认的阳光化、市场化混改主平台尚未统一形成,混改试点经验如何落地推广问题仍需深入探索解决。

充分认识产权市场对推进资本混合的独特作用

混改涉及各类资本融合,是不同性质产权的嫁接,因而应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实现,以增加交易诚信、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由于股票市场只能服务于上市公司,而绝大多数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和子企业都不是以上市公司形式存在,因此只利用股票市场来搞混改以实现产权混合是远远不够的。加快推进国企混改,应以具有中国特色的产权市场作为主平台。

从1988年国内第一家产权交易机构在武汉成立,历经30多年的探索发展,中国产权市场已经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历史性变化,正由源头治腐的阳光平台逐步转型为非标准化资本配置平台。2003年底,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国资委3号令,建立起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此进入产权市场公开竞争交易。2009年,《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正式将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一同平行纳入”资本市场”范畴,产权市场的资本市场属性正式在国家顶层设计层面得以确立,为产权市场指明了转型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习总书记在2016年初全国政协会议联组讨论中指出,“要着力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集团”,进一步明确了产权市场的功能定位和现实作用,为产权市场2.0版建设吹响了发展号角。2016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发布国资委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将企业增资扩股业务和资产交易业务纳入产权市场交易,赋予产权市场产权流转、市场融资和资产配置三大功能,健全完善了产权市场的资本市场定位,为产权市场发挥自身优势为混改提供主平台服务打下了新的制度基础。我们应深刻认识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独特价值,推进产权市场不负使命,加快转型,规范创新,把产权市场打造成为混改主平台,推动混改市场化阳光化展开。

一是产权市场具有“多边市场”特性,采取“多对多”自主交易的平台机制,可为参与混改的各类交易主体创造更多资本形成和发展的机会。产权市场是信息时代的资本市场,本质是一个信息化的平台机制,交易特征是众多买房、卖方和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平台上开展多对多的自主交易。产权市场平台开放和普惠服务的特性,吸引众多公有企业、非公企业、个人和银行、券商、基金、咨询机构、评估机构、法律服务等机构的广泛参与,不断促进多边主体的合作互动与跨界集成。作为多边市场的产权市场除通过会员保持单边市场的交易撮合与市场定价功能之外,还能为市场主体的多边互动提供良好的交易定价结构、支付担保机制和诚信监管方式,从而大大提高了市场促成交易的能力。进入这个平台的市场主体没有资质限制。买卖双方的交易信息经由这个市场平台的信息系统和交易会员向所有市场主体广泛传递,卖方可以自主地到这个市场上卖,买方可以自主地到这个市场上来买,市场中不允许有外部力量限制交易双方的自主对接。这种多对多的平台机制具有比传统投行等单边市场机构中的交易中介机制更透明、高效、低成本等优势,有利于稳妥推进混改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展开。

二是产权市场具有“长尾市场”特性,能较好地适应各种混改方式的要求,不断拓展混合经济的发展空间。作为一个新型资本市场,产权市场与股票市场有着明显区别。股票市场上是少量产品的反复交易,为卖而买,具有强烈的投机性,容易引发系统性交易风险,因而需要对交易标的实行严格审批和监管。股票市场对于发展混合所有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混改的贡献止于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只占企业总数的千分之一以下。产权市场的交易方式是众多产品的一次性交易,通常是为使用而买、为混合或调整而卖,具有长尾市场的显著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产权市场不仅可以涉及多个领域的众多交易品种,还可针对企业产权的不同发展阶段乃至整个生命周期提供全流程服务:在产权的资本形成阶段,可服务于合资新设、产权界定和登记;在资本运行阶段可提供增资扩股、资产整合和并购重组服务;在资本流转阶段,可为产权转让、资产剥离和破产清算等提供服务。以产权市场作为支撑混改的主要平台,同时继续发挥好股票市场的作用,将为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带来有力支撑。

三是用好产权市场的交易全流程信息化服务特性,为混合经济的发展提供阳光诚信的保障。信息化是产权市场能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是产权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充分条件。产权市场借助场前的诚信打造、场中的能力打造、场后的服务打造,形成了全流程信息化服务能力,既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又利用信息化方式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的全程监控。过程不可逆、全留痕、阳光化、易监控的信息化交易系统,能高效地将交易过程分解成很多细小的环节和步骤,既化解交易困难、推进交易进程,又明确过程责任、强化交易诚信。

产权市场的资源市场化配置、价格市场化形成能力加上全流程专业化服务和信息化监管,有利于提高混改过程的交易诚信与透明度,规避和防范混改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并更好地促进混改企业的健康发展。

不断完善产权市场促进资本混合的方法和路径

2014年两会期间,习总书记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关键在细则,成败也在细则,不能借改革之名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现实中,常见的资本混合的具体操作方式有产(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新设(企业)、并购投资,PPP、资产处置等多种形式与途径。实践表明,产权市场具有很好的发现交易对象、发现交易价格的能力,可以充分发挥规范化和市场化功能,促成资本混合,推进资本融合,作为公开推进混改的主渠道和主平台,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供全方位服务,并在推进混改过程中加快产权市场向完善的资本市场转型升级。

2.1产(股)权转让与并购投资

产权转让和并购投资是同一项目的两个方面,是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和混合发展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产权市场的传统业务,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已多次得到明确。《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市场。《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提出”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要求“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提出,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实现公司产权和控制权跨地区、跨所有制顺畅转让。产权市场是非标化产权、股权交易项目最为集中的平台,应大力发挥自身优势,推进区域协同,扩大招商范围,延伸服务链条,提升服务能力与市场公信力。

2.2增资扩股

国有企业增资业务与”32号令“指定进入产权市场规范进行与存量股权转让价高者得的做法有所不同的是,增资扩股中新的投资方与融资方的战略协同等非价格因素也是达成交易的重点关注对象。针对增资扩股业务,产权市场务必增强专业会员的中介服务能力,在交易所公开征集意向投资人的基础上,由专业会员重点做好对主要投资意向方的定向信息推送,创新价值揭示和交易撮合方式,形成有效的市场询价机制,完善融资服务能力,并利用市场化方式解决好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入股方面的问题,切实为资本混合发展做好全程全面服务。

2.3合资新设(企业)

合资新设就是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此类企业中公有资本(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与非公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同时存在,企业章程制定过程中可以较好地兼顾不同资本的机制优势,使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更强。产权市场既可帮助发布信息寻找初始合作股东,又可通过提供产权登记见证与托管服务增强公司设立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并为日后运营中的增资扩股和并购重组打下信用基础。面对信息时代的创新发展,为更好实现资本与人本的有机结合,合资新设企业将更多采取有限合伙制度。这种企业不是公司,其融资、投资、管理及退出工作更有赖于产权市场的创新服务。

2.4PPP

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实际上,从PPP项目识别阶段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到项目采购、执行阶段的投资方选择、融资方案选择,以及退出环节的渠道与平台支持等,产权市场都可以提供全流程、全方位的服务。产权交易机构要一如既往地”秉承公益性、市场化的理念,努力促进公共资源、产权要素优化配置”,加强PPP项目市场融资方式及社会资本退出方式研究,设计对接产品,创新服务手段,以更好地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使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平等合作、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形成政府性投资领域参与主体多元化、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市场化的格局。

2.5资产处置

产权市场既可交易非上市、非标准化的产权股权等企业资本品,也可交易形态各异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是典型的法无禁止即可交易的要素交换集聚地。混改企业可通过各种方式在产权市场进行融资和流转,从而为企业搞好资本运作、加快资源整合提供更多选择。企业既可通过产权市场寻找自身发展壮大需要的资源,也可通过资产转让流转变现再投资,推进结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信息技术支持下,企业的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乃至资产租赁权、未来收益权等不涉及所有权流转的产权束的流动,都可成为产权市场交易业务创新的标的。

大力加强产权市场服务资本混合的保障体系建设

产权市场具有促进资本混合的潜能,可以多种方式服务于混合产权的形成、运营和流转。但要使其功能作用有效发挥,必须按资本市场发展规律的要求,切实加强产权市场服务资本混合的保障体系建设。

3.1建立统一的产权市场法规制度

现有的产权市场法规已能满足区域性产权市场的运行要求。但从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的要求来看尚有两个不足,一是法规层次不够高,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二是主要针对国有产权,没有实现各类产权全覆盖。资本市场,法制当先。为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应加快产权市场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明确产权市场的资本市场功能定位,明确产权市场的设立、运行、监管、处置方式,明确买方、卖方、中介会员、交易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相关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

3.2提高产权市场集中度

资本市场具有规模效应,规模太小市场的两个发现能力不足,不能很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从信息技术的支撑能力看,现阶段中国有3至5个大的产权交易市场集团足矣。从现实情况出发,应通过由国资监管部门确认以万亿级交易额作为产权市场成为全国性国企混改主平台必要条件的办法,大力推进全国产权市场的跨区域联合与整合,并在行业协会组织下率先在产权市场交易信息化网络建设上加快推进市场集中。

3.3加强产权市场会员队伍建设

产权市场发现交易对象、发现交易价格的两个发现功能,既依靠市场的信息披露能力,更依靠会员的中介撮合能力。增资扩股等融资业务特别如此。知道交易信息和明白信息中的含金量、能有效促成交易是大不相同的事情。只有熟悉资本运作的专业会员才能从更深层次上发起或推动资本交易。事实上,有没有强大的交易会员队伍,正是区分产权机构能力强弱的关键。在这方面,产权市场要向股票市场学习,产权交易机构协会要加快推进跨所会员队伍的发展,通过全国性专业会员队伍建设和区域性交易机构建设的有机结合,切实提升产权市场的资本市场素质。

3.4严格区分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边界,实行分类监管

产权市场和股票市场都是资本市场,但二者的功能定位不同。股票市场服务于上市的公众公司,产权市场服务于非上市企业。按照交易标的是否拆细为标准化份额为横轴、交易对象是否可在公众中连续交易为纵轴,产权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关系可如下图所示:第一象限为股票市场业务,从事标准化股权的连续交易;第三象限为产权市场业务,从事非标准化产股权的非连续交易;第二象限为”类证券“交易,产品是非标准化的,如邮票、字画等,交易是连续的;第四象限为类产权市场,产品是标准化的,交易则是不连续的,如新三板市场和区域股权市场。这种分析告诉我们,股票市场和产权市场是不同的资本市场,二者交易产品没有交集,两个市场是平行关系,相互之间没有上下多层次之说。股票市场因此不是产权市场的发展方向,产权市场因此不便由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由于资本市场交易风险主要集中在连续交易上,产权市场应坚守为非上市企业资本做非标准非连续服务的立场,绝不去做第二象限的类证券交易,但可以探索为近年来大规模形成的第四象限市场中的标准化产品提供股权流转服务。这些股权是混改和双创的产物,急需在市场中流转,但又尚不满足连续交易的资质,其中绝大多数短时间内难以进入股票市场运作,为促进混改和双创,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利用产权市场推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中股权价值的市场发现和公开流转。

3.5狠抓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应用能力提升

信息化既是产权市场产生的必要条件,又是产权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产权市场发展历程中,信息化使得产权市场在提升两个发现能力上实现了巨大的突破。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正不断颠覆传统的交易方式,产权市场要充分认识这一现状,充分利用信息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服务。为此,重点要在信息统一发布及再发布系统、产权形成信息系统、产权流转信息系统、资产交易监测系统和产权市场会员管理信息系统等基础上,形成全国统一的全流程线上操作大系统,通过信息系统的统一推进的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不断增强产权市场服务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能力。

本文引自《产权导刊》,作者邓志雄、胡彩娟(第一作者为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原局长,第二作者为浙江产权交易所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