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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路325-1号等产权出让(6个标的,可单独购买)
中兴路325-1号等产权出让(6个标的,可单独购买)
标的名称 | 中兴路325-1号等产权出让(6个标的,可单独购买) | ||||||
项目编号 | 6-100291 | 挂牌价格(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7-12-25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8-01-15 |
一、转让标的简况
标的基本情况 | 房屋 | 坐落位置 | |||||||||||
房产证号 | |||||||||||||
建筑面积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方亚事(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或备案机构 | 核准 | ||||||||||||
评估基准日 | 2017年7月20日 | ||||||||||||
账面价值 | |||||||||||||
资产评估值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出让方对本标的品质不作任何保证,不保证本标的的完整性、完好性和安全性,不保证本标的建筑面积、对应的土地面积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相符,不保证转让标的能够正常使用,亦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售后服务。转让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报请有权部门或聘请专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对转让成交标的的质量、安全性、实际面积等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检测,自行补办相关手续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进行清理、检测、修缮和改造,并确认达到安全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后方可使用、处置和销售,所需手续与相关费用全部由买受人办理和承担; 2、本标的的房产、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否符合所在区规划,开发建设是否符合土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是否超出土地红线图,建筑面积是否超出容积率,均由受让方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 3、本标的的土地位置面积及土地上的房产、建筑物的位置面积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定为准,若土地实际位置面积及土地上的房产、建筑物与核定的位置、面积不符,其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中心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有意者请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5、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土地、房屋的一切税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本中心不承担一切责任。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袁维芳、刘亚玲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
法定代表 | |||||||||||
注册资本 | |||||||||||
经济性质 |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 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 | ||||||||||||||||||||||||||||||||||||||||||||||||||||
转让底价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提前亲自现场看样,了解标的所有状况,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物瑕疵认可,转让成交后的交付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未看样的意向受让方视为对本标的所有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与现场实物不符,则以现场展样看样实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为准; 2、鉴于本标的按挂牌日现状进行转让,因此,对于转让标的截至挂牌日现状的土地上的房产及建筑物可能拖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或由受让方协调承租人承担。因出让方可能拖欠的上述税费,而导致受让方可能会与相关部门、公司存在纠纷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标的是否存在违章情形,均由受让方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如存在违章情形,意向受让方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处理,费用自付,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有关土地政策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部门咨询; 4、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出让方不承担转让标的瑕疵保证。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拒绝按现状接收该标的,不得因受让标的后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中心进行任何追责和索赔; 5、出让方将协助开具相应发票; 6、本次交易中心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不包括在成交价款中,该交易服务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出让方不承担该费用; 7、挂牌截止后,如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交易双方按挂牌价格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就高的原则直接签约,其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成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二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8、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当日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将交易余款(扣除保证金)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交易中心将在受让方支付完毕转让标的的全部价款当日向出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9、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无条件同意在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三日内,由交易中心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0、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并获得《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五日内,在出让方指定地完成转让标的的实物交接手续,并签署《资产交接确认书》,即视为完成转移占有。因非出让方原因导致逾期未办理资产交接的,视为受让方已经在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的第五日办理了资产交接手续,并完成了转让标的的转移占有。完成转移占有后转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维护、运营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自转移占有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毁损、灭失等全部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且待转让标的转移占有完成后,转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过户的所需税费,转让标的涉及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自行办理水、电、网络、物业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转让标的转移占有完成后,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出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12、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署完毕《资产交接确认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变更事宜。出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若非出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未能在本款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变更事宜,受让方再行要求出让方协助与配合办理相关的权属变更事宜,则出让方有权根据实际付出的劳动另行收取相应的报酬; 13、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在确定为受让方后,认可转让方转让标的涉及过户以及办理相关证书变更所涉及的一切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等)、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经充分知悉转让标的的现状,认可上述承诺,并且完全理解和认可转让方所作的上述风险提示(含“标的基本情况”备注栏等)的内容和涵义,承诺履行转让须知和风险提示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承诺自愿承担各种潜在的风险,自愿申请参加上述转让标的的竞买。 | ||||||||||||||||||||||||||||||||||||||||||||||||||||
受让方条件 | 1、受让方应当是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1、按标的交纳对应的保证金; 2、交纳截止时间:2018年1月15日15时 3、交纳方式:网上银行支付 4、保证事项: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竞买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竞买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方,该受让方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③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参加竞价程序的竞买方均不应价的;⑤竞价结束后,受让方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交易中心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交易中心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责任。 5、处置方法:竞买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规定的情形,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 ||||||||||||||||||||||||||||||||||||||||||||||||||||
公告内容 | 一、出让标的披露的网站: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nbcqjy.org 标的信息:
三、报名时间及相关手续: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01月15日 15 时前。企业法人凭营业执照、内部决议、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质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等有效证件;自然人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向我单位咨询、报名,不得委托办理; 四、竞价保证金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缴入宁波产权交易中心账户(户名: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33101983671050500089 开户行: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时间以保证金到本中心账户为准。 五、联系地址: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15 房产照片点此下载:房产.zip |
联系方式 | |||||||||
联系电话 | 0574-87195299,13857887838 | 传真 | 0574-87195400 | ||||||
联系人 | 谢女士 |